潢政办〔2019〕10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的 通知

2020年03月03日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潢川县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实施精准扶贫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金〔2017〕63号)、《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28号)及《关于2019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金〔2019〕1号)等文件精神, 促进潢川县小龙虾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小龙虾养殖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轻灾害损失,帮助贫困户脱贫和农民增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潢川县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

       (一)县水产、财政等部门通过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的形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整体支持调控,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养殖户参加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开展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展的险种需在保监部门以政策性保险备案。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承保理赔有序推进。

       (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养殖户等,应根据自身投保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将小龙虾养殖进行参保。

       (四)参与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的相关部门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政策性小龙虾养殖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充分进行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工作。

       (五)参与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的相关部门要明晰各自职责。保险公司是该项工作主体,对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承保面积进行确认(需乡镇政府盖章后,报县小龙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备案),组织实施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的具体工作,对承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各乡镇政府负责宣传动员,对保险公司承保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县小龙虾产业办公室负责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政策的研究制定,承保公司认定、各乡镇协保员选聘,协助保险公司推进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承保续保、查勘、定损及理赔等工作,负责与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公司协商,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按照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管理费使用办法使用管理费;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依据各乡镇政府审核确认的承保数据,向保险公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县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各项基础工作,按时足额向县小龙虾产业办公室上缴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管理费。

       (六)参与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要具有农险资质、查勘队伍、车辆等基本条件。可参照生猪保险赔付和续保完成情况,选择服务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保险公司。

       二、实施范围及参保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小龙虾养殖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民个体等)。

       三、承保内容及相关标准

       (一)保险险种:潢川县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

       (二)投保条件:

       1.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半年以上(含)。

       2.放养虾苗规格、养殖密度、投喂方式符合水产养殖管理

       部门相关规定。

       3.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禁用药物。

       4.养殖池塘常年蓄水量、堤坝、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5.养殖池塘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保险标的:正常进行养殖的小龙虾。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等恶劣天气,旱灾直接造成保险淡水小龙虾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连续7天以上(含)高温在35度以上(含)造成保险淡水小龙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甲壳溃烂病、纤毛虫病、病毒病、软壳病、造成保险淡水小龙虾损失,且疾病感染率在30%以上(含)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及保险时间:

       保险金额及费率:小龙虾每亩保额为1500元/亩,费率6%,保险费90元/亩。

       保险时间:3月10日-8月31日。

       四、赔偿处理

       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因天气指数变化、泛塘、溃塘、漫塘、洪水、地震、重大疫病等原因,经实地查勘,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每亩赔付1500元。

       五、财政补贴及保费分摊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2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四优四化”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金〔2017〕63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保费共计每亩90元/亩,其中养殖户自交20%,即18元/亩,剩余80%即72元/亩由省、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经费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参照我县生猪保险提取工作经费的办法,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由承保机构按保费的4%支付给县小龙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工作机构建设、业务开展和赔案鉴定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费用和赔案鉴定费用。

       七、工作要求

       (—)完善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在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各乡镇(办事处)、水产、财政和保险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做好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

       (二)因地制宜地选择投保模式。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动员和带动农户

       投保。

       (三) 规范农业保险行为。县小龙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入围的保险机构中确定保险承办机构,原则上应确保一个乡镇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龙虾政策性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准搞虚假宣传,虚假理赔。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县小龙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小龙虾保险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小龙虾养殖政策性保险工作平稳运行。同时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龙虾政策性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承保资格,并将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编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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