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9〕24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潢川县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潢川县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一条 成立潢川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县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三)研究、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税务部门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二)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三)收集、整理、公布综合治税共享信息;(四)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等。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
代表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进行具体的、日常性的组织、管理、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4.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5.组织对成员单位协税护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半年一次的考核。
(二)县税务局
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建立良好税收秩序。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纳税大户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4.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5.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6.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除涉税保密信息以外的其他税收信息。
(三)县监委、县政府督查室
对协税护税工作全程施行行政效能监察,并参与协税护税和考核工作;对协税护税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拒绝履行个人所得税和私房出租等纳税义务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县自然资源局
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项目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核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六)县住建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和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向税务机关提供来我县施工的外地企业信息;向税务机关提供按属地管理的在我县建设的建筑工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建设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筑工程许可证、施工铭牌等信息。
(七)县公安局
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县统计局
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情况。
(九)县教体局
按月提供各类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督促上述单位使用税务发票,并将其完税情况作为教育年审前置事项予以把关控管。
第四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信息交换主要采取县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形式,对于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的临时性、特殊性的信息可采取电子邮件、移动硬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及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五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第八条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的通报制度,及时反映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信息交换税收征管等工作职责。
第十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不建立落实综合治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潢川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潢川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兰恩民(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周江波(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胡 峰(县政府副县长)
付法璟(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成 员:陈功江(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李世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
熊永培(县财政局局长)
李中原(县税务局局长)
董 剑(县纪委监委委员)
李 铮(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世和(县审计局局长)
李学海(县工信局局长)
肖 伟(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代 伟(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李 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能健(县司法局局长)
彭长海(县住建局局长)
刘建国(县法院副院长)
李廷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 睿(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亚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培峰(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继伟(县水利局局长)
黄建新(县教体局局长)
熊 伟(县商务局局长)
马克乔(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厚林(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有斌(踅孜镇镇长)
雷皆琰(隆古乡乡长)
彭俊杰(上油岗乡乡长)
马 骁(桃林铺镇镇长)
陈建山(张集乡乡长)
曹功学(白店乡乡长)
戴永恒(黄寺岗镇镇长)
董 涛(谈店乡乡长)
杨应才(付店镇镇长)
潘 勇(魏岗乡乡长)
张芝河(来龙乡乡长)
李 亮(传流店乡乡长)
胡爱军(江家集镇镇长)
闵永鹏(仁和镇镇长)
谈昌国(卜塔集镇镇长)
陈伟男(伞陂寺镇镇长)
王修学(双柳树镇镇长)
武德锋(老城办事处主任)
王道生(弋阳办事处主任)
李 军(定城办事处主任)
吴宗徽(春申办事处主任)
唐 炜(黄湖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熊永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中原、杨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印发 |
编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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