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8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
集中处理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
联动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财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损失鉴定工作的意见》(豫保监发〔2016〕5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育肥猪保险公益林保险费率的通知》(豫财金〔2017〕20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保险与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的思路和“全程一体化、处理无害化、利用资源化、监管信息化”的原则,构建由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生猪养殖场(含生猪养殖小区、合作社、户)广泛参与的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长效机制。引导和鼓励养殖场积极配合做好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探索和利用现代化的监督管理手段,全面实现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规范化操作、常态化运行,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联动工作范围
仁和镇、白店乡、谈店乡、伞陂寺镇等20个乡镇(办事处);其它乡镇符合投保条件的养殖场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到相邻乡镇的承保公司投保。属于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不得参加保险。
三、联动工作内容
(一)生猪保险
1.保险责任
生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扑杀等所造成的入保生猪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疱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养殖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保险金额、费率、保费承担比例和保险期限
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30元),县财政承担30%(18元),养殖场承担20%(12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育肥猪每头保额为800元,费率4.5%,每头保费36元。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18元),省财政承担20%(7.2元),县财政承担10%(3.6元),养殖场承担20%(7.2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3.投保条件
养殖场投保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投保时能繁母猪为经产母猪;
(3)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
(4)投保养殖场按照规定适时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5)投保养殖场必须对全部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得赔偿;
(6)投保养殖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全部投保;
(7)年出栏生猪在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以养殖场为单位投保;年出栏生猪在500头以下的散养户,以养殖小区或养殖合作社为单位进行投保。
4.投保数量的确定
生猪保险采取期初投保、耳标管控、检疫把关、到期清算的方式进行。期初参保数量可选择以下方法确定:
能繁母猪按清查登记实际数量入保,期末核算。
育肥猪投保数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1)一年期投保的,入保日存栏能繁母猪数量乘以17;
(2)一年期投保的,入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乘以2.2;
育肥猪投保数量计算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计算投保数量。
5.承保机构
我县生猪保险由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并竞标成功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营销服务部、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潢川营销服务部、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六家保险公司承办。
6.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生猪保险工作,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生猪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赔款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承办机构做好生猪保险各项工作。养殖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养殖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养殖合作社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1)保险出单。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投保人(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养殖合作社)缴齐应承担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养殖场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保险承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养殖场保费。
(2)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人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3)委托协助。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承办机构可以委托畜牧部门协助办理保险业务。保险承办机构应当与畜牧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经费的支付等事项,并对协助办理该项业务的畜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4)赔款理算。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保险观察期、免赔率(额)或比例赔付,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死亡的符合保险条件的能繁母猪每头赔付金额为:1000元;育肥猪每头赔付金额为8元×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重(公斤),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5)赔款公示。按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公示。赔款公示期间,如投保人反馈不同意见,承办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投保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6)保险赔款。保险承办机构要树立良好的信誉,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要坚决杜绝拖赔、少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应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将赔款直接发放给投保人。
(二)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机制
规范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操作程序,查勘现场实行“三到场、三签字”。养殖场在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必须全部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乱抛乱弃的病死猪,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代为处理。
1.报案出险
投保生猪死亡后,投保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及标的(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与病死猪收集运输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查勘员、官方兽医及无害化处理场收运员三方同时到达现场,同步开展工作。保险查勘员进行标的确认,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死亡生猪进行称重、拍照,出具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证;官方兽医进行死因鉴定,出具病死猪现场勘验单证,官方兽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场、养殖场四方签字;无害化处理场收运员同步将病死猪装入专业车辆。运输车辆要求为密闭、防渗漏且配有消毒设施的专业运输车。投保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和标的(死猪)的收集运输工作。
3.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
官方兽医监督无害化处理场依法依规将收集的病死猪运到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并做好清点登记工作。
4.病死猪收储中转点的使用
病死猪收储中转点由政府出资,乡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管理,作为应急储备;如遇突发情况,作为病死猪暂存点。
5.保险理赔条件
投保人凭保险公司、官方兽医、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本人签字办理保险理赔、补偿等手续。保险公司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及时立案。报案后超过10日尚未立案的,应强制自动立案,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对于标的(死猪)没有佩戴耳标,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或未经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私自运出场的一律不予赔付。
6.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每头病死猪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依据病死猪的处理数量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场,按照《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长效机制建设合作协议》要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优先用于保证病死猪的收集运输、无害化集中处理、病死猪中转点的使用与维护。病死猪的收集、运输过程发生的费用及安全生产事项由无害化处理场负责。
四、工作实施流程
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入保工作分批实施,设置统一结算日期。各联动单位本着“应保尽保”、“愿保尽保”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
召开县、乡两级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动员会,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到场入户讲解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生猪保险政策,宣传投保的条件、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程序等有关保险内容,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广大投保人参加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的积极性。
(二)清查登记
由投保人提出入保申请,填写入保申请表和保险承诺书,交至辖区防疫组。根据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在畜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对投保人申请的入保数量进行现场核实、入保,按照“见人、见猪、见档”的要求,现场对投保情况进行清查登记,清查登记数量应与投保人申请投保数量一致。各承保公司要认真填写《清查登记表》,必经投保人、防疫组长、官方兽医三方签字。
(三)缴费入保
保险公司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收缴保费。乡镇防疫组负责将汇总后的入保清册交县畜牧局、所在地乡镇政府、保险公司存档。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猪在承保区域设立的统一入保日集中入保。
五、机制保障
(一) 明确各部门职责
县政府成立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做到各环节紧密衔接,运行顺畅,防止漏洞,确保安全。
财政部门要制定生猪保险补贴政策,做好无害化处理配套资金和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并于次年竞争性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汇总上报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按比例安排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场,并做好资金监管。
县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审计,积极加强对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畜牧部门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提升依法行政效能。负责提出畜牧业新险种建议,支持鼓励具备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创新保险品种,最大程度的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确认养殖业有关险种承保数量和出险数量。与潢川县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实行全程监管。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无害化处理场设备使用、维护和处理后的制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无害化处理场的废气、废水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对联动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比照县政府文件,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做好联动工作的组织宣传动员,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摸底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参保率及无害化处理率;督导防疫组搞好联动数据的上报;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确保联动工作顺利进行。
保险公司要加强网点建设,严格规范经营,加强查勘员的监管,规避道德风险。坚持“保险赔付以无害化集中处理为前提”的原则,负责办理生猪承保、查勘、理赔、保险资金运作等业务,确保工作经费、理赔款项及时到位。
潢川县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操作,负责与现场查勘同步跟进,使用专业运输车辆统一收集运输各投保养殖场(户)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并对场地、车辆严格消毒。保证病死猪经无害化集中处理后,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对无害化处理后的病死猪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在没有新的规定要求前,油制品只能作为工业用油,肉骨饼只能作为有机肥添加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切实保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支持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和正常运转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政策对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生产给予大力支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投入,优先办理各项审批。
国网潢川县供电公司负责无害化处理场设备用电增压扩容工作,在政策范围内要大力支持,减免相关费用,并对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县农机局负责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病死猪专业运输车辆纳入非营运车辆进行管理,统筹协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周边道路的改扩建工作。
(三)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充实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防护用品,保障监督执法队伍履行公益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为基层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安排体检,确保监督执法人员顺利开展各项监管工作。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县畜牧、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投保人的保险金;禁止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严禁利用开展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骗取保险费补贴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费用。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无调整,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潢川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
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璇(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沈 伟(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 伟(县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熊永培(县财政局局长)
邬志忠(县环保局局长)
王培峰(县畜牧局党组书记)
陈伟男(伞陂寺镇镇长)
董 涛(谈店乡乡长)
曹功学(白店乡乡长)
闵永鹏(仁和镇镇长)
杨应才(付店镇镇长)
潘 勇(魏岗乡乡长)
雷皆琰(隆古乡乡长)
戴永恒(黄寺岗镇镇长)
马 骁(桃林铺镇镇长)
胡爱军(江家集镇镇长)
唐 炜(黄湖农场书记、场长)
李 亮(传流店乡乡长)
王修学(双柳树镇镇长)
王道生(弋阳办事处主任)
李 军(定城办事处主任)
吴宗徽(春申办事处主任)
陈建山(张集乡乡长)
张芝河(来龙乡乡长)
李有斌(踅孜镇镇长)
彭俊杰(上油岗乡乡长)
喻志峰(县发改委大项目办副主任)
张 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北城派出所所长)
张振国(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国资办主任)
雷 健(县国土局副局长)
高 翔(县环保局副局长)
付德坤(县审计局副局长)
邓正文(县交通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赵太前(国网潢川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吕宏伟(县工商质监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朱济民(县畜牧局副局长)
王建忠(伞陂镇党委宣统委员、副镇长)
高 爽(谈店乡副乡长)
郑先强(白店乡副乡长)
张 翔(仁和镇副镇长)
李科毅(付店镇党委宣统委员、副镇长)
宋尚烨(魏岗乡组织委员、人大副主席)
宋 强(隆古乡人大主席)
高宁国(黄寺岗镇党委副书记)
向 阳(桃林铺镇副镇长)
张明楼(江家集镇武装部长)
王 牧(传流店乡组织委员、人大副主席)
吕 杰(双柳树镇武装部长)
曹二来(弋阳办事处副主任科员)
安志友(定城办事处副主任科员)
李世国(春申办事处副主任科员)
王法河(张集乡武装部长)
胡昌江(来龙乡副乡长)
杨建明(踅孜镇人大主席)
余有才(上油岗乡副主任科员)
陈 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经理)
邹 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经理)
杨绍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经理)
陈秋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营销服务部经理)
李 勇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潢川营销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朱少国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公司经理)
王加杰 (潢川县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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