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8〕36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乡镇志评审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潢川县乡镇志评审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潢川县乡镇志评审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史志〔2015〕30号)《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豫史志联〔2017〕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89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信政办〔2014〕43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潢政办〔2015〕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潢川县史志(乡镇志)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乡镇志编纂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弘扬社会正能量、歌颂发展主旋律。要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详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能真实、全面反映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历史与现状,凸现地方志书的“存史、资政、教化”作用。乡镇志编纂要树立精品意识,认真执行相关法规和志书编纂质量标准,按照志书编纂规范编写志稿,确保志书编纂质量,使编纂的志书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第三条 评审原则。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按照志书要求,本着“资料性、著述性、地域性、广泛性、连续性、时代性”的总体思路,全面评审志书的“篇目设计 、体例选择、语法修辞”。
第四条 评审内容。
宏观上,着重审查志书书稿的政治观点、依法依规、体例规范、语言表述、内容资料、行文文风、印制规范等方面。即: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违反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等方面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史料、重要人物的表述和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语言文字数字使用是否规范,文风是否端正。
体例规范上,本着“坚持志体,内容全面,横排竖写,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述而不论,生不立传,表述准确”,以及叙述事件“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顺序、结果”要素不缺的原则,评审志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述。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事物发展全貌、经过和特点。二是记。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顺序、结果等要素齐备。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三是志。门类(篇章节)设置合理。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四是传。坚持生不立传。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活着的人物可以写简介,重点是记述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的工作简历、任职,写过哪些重要文章、著述,为党和人民做出哪些重大贡献、获奖情况等。五是图、照。 图照重典型性、资料性,能够从不同角度反映乡镇或事物变化的情况。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地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照片不应含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要选用新华社等官方媒体发布的照片。采用照片要注明作者和拍摄时间。历史老照片要占足够的比例。六是表。设计合理,要素齐全,内容标准,不与正文简单重复。七是录。附录的原始文件、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八是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五条 自审(内审)。乡镇志评审验收实行“自审”“初审”“复审”三审制度。经过三审和市级验收合格,方能公开出版发行。
自审(内审)指编纂单位自己组织内部评审。评审会由撰稿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志书编纂委员会全体成员,乡镇各部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撰稿编纂人等人员参加。会前,将已形成的志书文稿,发给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述自审参会人员,要求他们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通读志稿。评审中,要详细的,逐条逐句审查修改每一项内容是否合乎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写出审改意见,在评审会上发表或送达志书编审办公室。志书编审办公室收到审改意见后,由编纂人员逐条斟酌和收入志书各章节目中。待志书文稿审定修改完成后装订成简装本志书,贯名《潢川县×××乡镇志(送审稿)》,附上×××乡镇红头文件,标题是“关于×××志书的评审申请”,内容是简要介绍修志过程,表明志书是乡镇、街道办经评审和修改后形成的送审稿,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县史志办一式12本(套)。
第六条 初审。县政府史志办牵头组织初审工作。当收到报来的评审申请和志书送审稿后,县史志办负责将乡镇志稿发到各评委手中,并要求在10天之内提出评审意见。待史志办与被评审单位联系后,确定召开评审会。评审会地点在被评审乡镇会议室举行。会场布置:设“潢川县×××乡镇志县级评审会议”会标。参会人员:县史志办领导,县初审组成员、被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志书编纂人员,全县其他乡镇、街道分管修志工作的领导和主纂人员。会议由县史志办主持。会议议程:被评乡镇主要领导致辞,县史志办领导讲话,被评单位主纂人员简要介绍志书成稿过程、简要内容和特色,县评委逐人发表对志书的评审意见,乡镇主管领导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表态发言。会后,由乡镇志编纂人员收集评委姓名、年龄、职务或职称、评审意见(稿)等会议资料。编纂人员将评审意见归类整理,对志稿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成后,形成“评审稿”,装订12本(套)报县史志办,由县史志办负责行文,向信阳市史志办写出复审验收申请。
第七条 复审验收。市史志办复审组委员会负责复审验收工作。市史志办复审组委员会收到潢川县×××乡镇志书评审稿后,组织人员对评审书稿进行评审。评审地点在潢川县。参评人员通常是:市史志办领导和复审组委成员,各县区史志办领导、业务骨干,被评乡镇领导、编纂人员。会议由市史志办主持。主要议程:县领导汇报全县乡镇志编纂情况、致欢迎辞,市史志办领导讲话,被评审乡镇主纂简要介绍乡镇志稿编纂过程、大致内容和特色,参审评委发言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乡镇领导表态发言,市史志办主持人总结讲话。散会前,由被评审乡镇负责收集参评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发表的评审意见(稿)。会后,乡镇根据复审意见及时逐条修改入志书稿,并将参评人员名单、会场主体照片编入志,形成出版稿。乡镇志出版稿形成后,乡镇志编纂单位填写信阳市《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一式4份)。之后,报送乡镇志出版稿一式4本(套)、电子稿及《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一式4份)到县史志办。
每一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均应对原始资料、评审意见、评审书稿、征集的史料、图片、记录、卡片等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 申请出版。收到乡镇志出版稿及《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后,县史志办负责审查初审、复审意见落实情况,无疑异后,在《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中填写县史志办对志稿的总体评价和审查意见、加盖县史志办印章。县史志办审查同意、加印后,将《潢川县×××乡镇志(出版稿)》及《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上报市史志办,请市史志办在《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中填写验收意见、加盖市史志办印章。市史志办验收同意、盖印后,县史志办将完成全部审查、盖印后的《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返还乡镇志编委会2份。乡镇志编委会凭市盖印的《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向本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场)申请出版印刷乡镇(街道)志书。本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场)批准同意出版印刷后,乡镇志编委会凭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出版印刷的正式文件及《乡镇(街道)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进行政府采购和出版印刷。
第九条 出版社选择。应当按照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与出版印刷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规定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志书质量、印刷数量、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出版发行。乡镇(街道)志书出版要求公开出版发行。出版的志书规格应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史志〔2015〕30号)《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豫史志联〔2017〕16号)规定标准执行。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得用个人题签。乡镇志书正式出版、送到乡镇后,应召开较大规模的发行会议,广泛宣传。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报省、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并分别向省、市、县史志部门无偿提供藏书(10——30本);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按照前款志书办理,将电子版存入县史志办。
第十一条 非法出版管理。凡是未经审查、未经批准交付出版,或者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交付出版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地方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史)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史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修志经费。地方志一般每20年编修一次。乡镇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如期完成乡镇志编纂目标任务的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乡镇(部门)志、年鉴编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潢政〔2017〕35号)兑现奖励。乡镇(街道)志成果还可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中国名镇(村)志评奖。
第十四条 纪律。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志初稿编纂任务的;(二)无故不报送或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三)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第十五条 惩戒。没有完成乡镇志编纂目标任务,影响全县工作进展的,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乡镇(部门)志、年鉴编纂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潢政〔2017〕35号)进行惩戒。乡镇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的;(二)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未经同意删增或者修改其内容的。
第十六条 参评资格。参加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二、熟悉地方志条例、政策、法律法规;三、掌握国家和省颁布的志书质量标准,熟悉行文规范、体例、文风、修辞、量词、标点符号等要求;四、熟悉地方基本情况;五、评审志书,不可提笔就改,需阅读一至两遍熟悉情况后,根据修志标准进行逐条逐句修改,六、评审意见应条理清楚,指明错在哪里、建议如何修改。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用。市、县级参审人员应当由被评审单位付给一定的报酬,标准由被评审单位自定,且在会议结束前发送到评审人员手中,参评人员的食宿、交通、文稿印制费及会议室使用,为会议提供必要条件所需的费用,均由被评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内部史志资料刊印。作为内部资料刊印的地方史书、志书资料,刊印前必须征求县地方史志部门意见,县地方史志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组织评审、是否允许刊印,需要评审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未经县地方史志部门评审、同意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刊印和发行,已经刊印、发行的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乡镇志编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史志〔2015〕30号)《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出版工作的意见》(豫史志联〔2017〕16号)处理、追责。
第十九条 部门(行业、专业)志评审。部门(行业、专业)志评审验收和出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调整。本办法实施中如与上级新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 |
编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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