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潢政办〔2017〕5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金融带动贫困户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潢政〔2016〕35号文)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潢川县“产业+金融”扶贫贷款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担保公司利益,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 本办法贷后管理对象为带领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脱贫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提供担保的实际用款企业。
第四条 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以政府为主导,成立由县扶贫办、金融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局、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合办公的“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督促各参与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落实以下意见:
(一)企业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企业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收集企业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企业;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三)风险预警。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四)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定期报告。定期向“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辖内企业贷后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金账户监管
第六条 “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应相互配合,做好信贷资金使用监督和企业在金融机构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第七条 按照“产业+金融”扶贫贷款三方协议约定,“产业+金融”扶贫贷款由企业来还本付息,“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要定期对企业账户进行资金监测,掌握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结合企业采购、销售模式判断企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第八条 “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要定期对企业大额资金往来的监测,关注资金异动,防止贷款挪用。
“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发现企业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况,应及时向“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合同约定采取暂停借款人用款等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
第四章 贷后跟踪监控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针对企业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十条 日常检查:
(一)检查频率
对“产业+金融”扶贫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应每3个月检查一次,对不能按期结息的企业按照重点检查进行实施。
由承办银行为贷后检查的主体,月度有贷后检查表,季度有贷后检查报告。贷后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承办银行贷后管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到贷款企业。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
(二)检查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检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年检合格;企业是否正常纳税;企业的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企业经营组织形式、企业(项目)的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及其原因;企业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及担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影响程度。
2.经营状况检查。企业所在行业的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周期状况如何;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生产是否正常;产品销售情况如何。
3.信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产业+金融”扶贫贷款三方协议约定还本付息或履行义务;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4.财务状况检查。企业是否按期提供财务报告(表);财务报表中的以下项目是否发生异常变化。
5.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拟或正在进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拟或正在进行对外投资情况。
6.兑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固定分红收益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检查。企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当立即实施重点检查:
(一)贷款未按“产业+金融”扶贫贷款三方协议约定按月结息的;
(二)企业发生可能影响贷款安全和信贷资产质量的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重大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预警系统发出风险预警信号;
(四)上级部门或外部监管部门要求对特定企业组织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须为现场检查在重点检查中应当着重分析企业出现的异常变化对其还款、履约能力的影响,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形成文字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属于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及时通报“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贷后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企业资金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贷后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企业信用等级复测及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 “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办公室在接到参与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报告“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对大额贷款企业出现风险,参与金融机构应及时撰写风险预警专题报告,对风险预警信号未解除的,不得发放新贷款。
第十四条 对企业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企业还款能力事项的,参与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同时采取要求补充担保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对出现风险采取的处理措施,“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办公室应逐级及时上报,“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对提出的风险处理措施提出指导建议。
第六章 信贷业务收回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正常收回。到期信贷业务的通知。“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前半年,通过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等有效方式及时通知企业,3个月后逐月催还。
第十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金融机构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归还贷款:
(一)拒绝接受“产业+金融”参与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贷后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三)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
(四)用信贷资金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经营的;
(五)套取信贷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企业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七)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等;
(八)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
(一)企业拖欠贷款本息,“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要在逾期发生后的15日内向企业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还款。对无法取得回执的企业,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上门催讨、公证送达、申请支付令、诉讼等方式确保诉讼时效。
(二)“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对到期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产业+金融”扶贫贷款贷后管理领导小组,并按“产业+金融”扶贫贷款三方协议规定进行贷款本息划扣。
第二十条 利息催收。“产业+金融”扶贫贷款参与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付息方式,通过电话告知、手机短信或《提示付息通知书》等方式提示企业按时付息。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全面、动态揭示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无法正常履约的贷款,应当追究企业的担保责任,运用多种手段要求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并做好债权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抵制实际用款企业逃废、悬空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保证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以后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
编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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