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7〕42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15〕115号)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和体系、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增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明确职能,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立足部门职能,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财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必要时相应核减或调整原已为转移的职能所安排的人员和经费;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立足本部门预算;放开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对已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进行动态管理。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纪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一)购买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外,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均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1.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水利及饮水安全、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事务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社会救助、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资产评估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及专项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会计审计服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运维、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交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2.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3.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编制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实施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购买主体经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定向委托。
(三)严格合同管理。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资金安排和支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支付。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县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潢川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有关单位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2.县编办:负责结合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拟订县政府转移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规范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程序。
3.县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4.县民政局:负责拟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核实承接服务及优先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相关业务资质条件,统筹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县人社局:负责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岗位人员由人社局统一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签订用人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薪酬、违约责任等内容;按照岗位需要,指导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完善的日常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人员按时兑现相关待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档案保管、工资调整、职称评定。
6.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7.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购买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购买服务相关的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单位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法规,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加强绩效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加强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宣传,增加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了解,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同与支持,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附件:第一批潢川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附件
第一批潢川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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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 |
惠民教育服务 |
校园保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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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教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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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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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教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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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
劳动力就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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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服务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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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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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 |
人才培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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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才研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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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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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公益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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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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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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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
居家养老服务培训、调查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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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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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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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服务 |
困境儿童心理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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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儿童福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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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 |
残疾人康复、托养救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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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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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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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
退休军队干部、士兵就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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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
公共环境除四害市场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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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检测、政策咨询及随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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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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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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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 |
婴幼儿早期发展促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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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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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
返迁安置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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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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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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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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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 |
公益演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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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讲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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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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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文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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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 |
国民体质监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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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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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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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体育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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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
道路安全治安监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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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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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鉴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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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安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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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 |
公交优先发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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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线施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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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成本规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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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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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道路及周边土地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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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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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服务 |
农业政策及执法公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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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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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三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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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 维护 |
餐厨废弃物、垃圾、污水处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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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引水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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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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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绿化设施养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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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绿地保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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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WiFi无线网络免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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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土地一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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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厂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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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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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服务 |
社区建设 |
社区工作站建设 |
社区涉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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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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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建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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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建设与管理 |
社区妇女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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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创投服务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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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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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 |
政务热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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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咨询网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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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工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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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救灾 |
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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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日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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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防灾救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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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
婚姻家庭调解服务 |
|
社区矫正 |
特色妇女群众关爱服务 |
|
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
志愿者素质培训及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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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文化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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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公益宣传 |
公益彩票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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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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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公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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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城市形象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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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公益宣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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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
行业规范 |
商务行业管理外包服务 |
行业市场规范及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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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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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
科研和技术推广 |
园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示范与推广 |
海绵城市集雨型绿地建设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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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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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划 |
公共交通行业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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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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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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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规划编制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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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调查 |
地下管线、地理国情普查及图集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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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综合治理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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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客运专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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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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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计分析 |
统计年鉴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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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发展公报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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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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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检测 |
流通领域商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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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结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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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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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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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服务 |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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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无害化处理监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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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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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职所需 辅助性事项 |
课题研究 |
社会服务课题研究 |
思想文化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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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发展课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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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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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立法)调研 草拟论证 |
规章、法规、条例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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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食品抽检服务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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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年度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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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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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监督检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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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
教育发展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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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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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排污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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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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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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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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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
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委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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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环保、贸易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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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满意度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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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 |
土地招拍挂媒体公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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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工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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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 |
人才评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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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信息化项目审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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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项目评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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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
“十三五”规划咨询服务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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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业务培训 |
政治理论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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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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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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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服务 |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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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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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会计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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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
其他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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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
编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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