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5〕91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实施方案和潢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清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潢川县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实施方案》、《潢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潢川县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收征收秩序,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保护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我县房地产行业公平、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县政府决定对2005年以来全县所有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或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屋建筑、销售和出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小型房地产)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围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摸清小型房地产税源状况,强化征管措施,规范税收执法,提高征管水平,堵塞各种漏洞,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建”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清查范围
凡从2005年1月1日至今我县境内从事小型房地产开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清理检查的对象。即所有具有建设、销售、出租房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及提供土地或资金合作建房、集资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以房抵债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房地产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缴纳情况。
小型房地产开发税收清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先税后证”程序;
(二)取得的售房款及预收定金、以房抵债、转让开发项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是否按规定及时确认经营收入、及时缴纳各项税收;
(三)是否存在以假发票、假施工预(决)算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及时,税款计算是否正确,对普通标准的界定是否符合规定;
(五)关联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是否执行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价格,有无转移利润的问题。
五、时间安排
本次房地产税收清理检查时间为四个月。
六、方法步骤
为使清查工作按计划、有步骤进行,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此次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15日)。
成立潢川县小型房地产税收清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2005年1月1日至今相关房地产涉税信息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梳理比对,从中发现重点和疑点。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政策依据、清查方法、清查时限、工作纪律和奖惩措施等。
(二)检查清理阶段(2015年9月16日-10月15日)。
检查组根据前期各部门提供的各项资料,对房地产开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参考销售当期房地产建设成本、售价、已纳税款等情况,合理确定各房地产项目应补缴的税种及税额。对于资料不全、项目税收不清以及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的项目,要对项目实地测量及调查走访,了解房地产开发销售、土地权属、建筑安装情况,详实收集房地产各环节应税情况,全面掌握各项目欠税信息,及时调查取证,力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下一步催收催缴提供有力支撑。检查小组摸清各纳税人欠税底子后,要制定催收计划,进行逐户清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催报催缴措施,限定其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
(三)重点查处阶段(2015年10月16日-12月31日)。
一是对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于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的,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是对拒不缴纳税款、涉案税额较高、涉嫌犯罪的纳税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检查小组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案件移交、情况互通、协查取证工作,积极按照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调查取证和提供证据,以便于立案查处。三是对于涉嫌抗税犯罪和妨碍执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在本次清查中,凡小型房地产开发行为涉及党政机关单位及党政干部个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交由纪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清查要求
从县公安、县检察、县法院、县监察、县物价、县地税、县财政、县国土、县住建、县房管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查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配合检查,联合办公、联合执法。按照边检查、边治理、边入库、边规范的原则,采取进点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查账与进点实地核查相结合,进行双向检查。
(一)坚定工作信心。对于此次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县政府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要有信心、有决心克服各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坚决把这次的清查工作抓实抓好。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论涉及到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督导各检查组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好协税、护税职责,努力把税收征收清查清缴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行政。各清查组在清查过程中要依法按程序进行清查,必需要简化手续、简化程序、从快从严进行清理检查。清查时要认真收集证据,如实编写工作底稿,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及处罚意见,彻底清收清缴。同时,要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工作纪律。参加本次清查清缴行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在清理检查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对在清查工作中存在的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清查结果。要实行“谁清查、谁负责、谁落实”制度。各清查组要把清查质量、清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对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执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落实。整个清查要做到“四个到位”,即清查到位、处理到位、查补税款追缴到位、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清查的跟踪落实长效责任机制。
(五)确保清查实效。清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各清查组要将清查工作底稿、处理建议、清查统计表格以及有关复印的原始材料、凭证交组长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清查办公室。整个清查结束后,各清查小组要对此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报表,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上报县清查办公室。
八、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加强组织。此次清查工作是全县大规模联合清理清查,为确保此次活动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对此次清查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指导,对工作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需要对清查工作进行组织推进以及对清查处理意见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整理、提供相关管理资料,指导、支持清查组开展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县国土部门负责提供2005年1月1日至今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房建设的土地用地情况资料,包括小区名称、座落地点、土地受让人、占地面积等。县住建部门负责提供2005年1月1日至今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和住房项目详细资料,包括房地产开发的小区名称、法人代表、住房人名称、规划面积、建筑面积、当年平均建筑成本、竣工验收面积等详细资料。县房管部门负责提供2005年1月1日至今开发建设的小区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预售面积、预售套数及当年预售申报平均价格等资料。县财税部门负责提供各项目税款缴纳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税收征收清查秩序,并提前介入偷、逃、抗税案件的前期资料搜集、整理以及案件的查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对抗报复清查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县检察机关负责及时受理、审核、起诉公安部门移交的涉税违法案件,并提前介入案件的查处。县法院负责对检察院起诉的涉税违法案件快审快判。县物价部门对在清查过程中有关项目的涉税价格需要进行认证的,及时快捷地给予价格认证。县监察部门负责清查全过程的监督督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查处清查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对本次清查工作,县政府要认真组织考核,对在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隆重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县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附件:潢川县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潢川县小型房地产税收征收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璇(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陈功江(县政府办主任)
朱永平(县监察局局长)
熊永培(县财政局局长)
张 健(县住建局局长)
彭长海(县房管中心主任)
肖 伟(县国土局局长)
吴建华(县物价办负责人)
刘建国(县法院副院长)
董 剑(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冷春柏(县地税局局长)
谢 睿(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咏(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
曹理海(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卞晶波(县国土局副书记、副局长)
罗 平(县住建局党委委员、规划办副主任)
曾续文(县房管中心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冷春柏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咏、曹理海、卞晶波、罗平、曾续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潢川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清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查对象、范围和原则
(一)清查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对象为潢川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所有使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或出租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清查范围。2010年1月至2015年9月在潢川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查原则。按属地原则清查。由清查领导小组组织,县地税部门牵头,县财政、国土部门配合,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建制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协助配合进行清查。
二、清查政策界限
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2015年9月30日前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轻处理;逾期被清查出来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三、清查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15日)。
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5年9月16日-9月30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对2010年以来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补缴情况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核查评估阶段(2015年10月1日-11月15日)。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9月20日前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涉税信息(电子版)提供给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查情况与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发现有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
(四)整改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6日—11月30日)。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实和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依法处理,并对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在12月31日前报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查部门职责
县地税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清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清查的结果汇总上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等涉税信息,协助实施单位进行清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配合工作,同时对资料提供和清查工作进行督导。
各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协助本辖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清理入库工作。
五、清查组织机构
成立以县地税局局长冷春柏为组长,杨咏、卞晶波和胡广刚为副组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税政科,主要负责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编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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