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1〕56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潢川县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实 施 意 见
(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
近年来,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努力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逐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推动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作有序运行,但随着退休人员津补贴发放水平的提高,全县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了较大的负增长,目前基金结余已达到警戒线。为确保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将津补贴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县内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2011年1月起将津补贴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愿将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退休时不再享受津补贴。
二、征缴与管理
1、各参保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与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确定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结算、征缴,财政供给单位按季结算、征缴。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的,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相关资金中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各参保单位凡在2011年6月底欠费的,必须及时将欠缴养老保险费补交齐,确实暂无力补缴的,参保单位与经办机构签订欠费缴纳协议,到期仍欠缴的按第一条进行处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应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4、参保单位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既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也办理基金转移手续。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入者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征缴标准补齐养老金。
5、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防止骗取、冒领养老保险金,每年9月份各参保单位应安排离退休人员到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近期彩色照片一张,进行指纹采集、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无法前往办理资格认证的,由经办机构派专人上门为其办理资格认证;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由所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居住社区、公安派出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供近期彩色照片一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联系电话。凡未按时间安排办理资格认证的,按规定暂时停发养老金,直至认证为止。
6、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单位应立即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报告停止其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骗取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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