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1〕33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扎实推进。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潢川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支持新农村改革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发[2009]33号《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信国土资[2009]141号《关于服务支持新农村改革综合试验区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我县新农村改革综合试验区建设。
二、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土地登记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其它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依法确权的原则;
3、沿用性的原则;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5、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6、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纠纷处理意见,各乡(镇)、办事处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工作内容
在以往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全县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以全县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时间为基础,重点对1991年以后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 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二)工作范围
全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范畴。具体包括:
1、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
2、农民宅基地;
3、集体建设用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在各乡镇、办事处辖区国土资源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好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并提交。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说明。
(二)地籍调查
1、内容
(1)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辖区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土地分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划分)。
(2)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2、方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是土地使用者。
(2)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场指界。
(3)调查时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5)乡镇国土所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地籍勘丈记事栏填写相应意见,在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填写“经审核,该宗地的权属证件齐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四至无纠纷,调查结果正确,地籍勘丈结果正确”的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国土资源所公章。
(三)权属审核
乡镇国土资源所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填写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国土资源所统一将证书领回,发至土地权利人,同时做好土地证书的领取记录工作。
五、明确政策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元申请土地登记。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土地登记。
5、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的时间为准。
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可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使用情况属实,并且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下发确定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为权属来源资料。
7、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完成的,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农村宅基地范围为单位绘制相邻权属关系图,即将已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按照相邻权属关系和界址边长统一绘制成图,比例尺应为1:500或者1:1000,为今后的村庄地籍调查打下基础。
8、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集体土地流转,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地补偿依据。对于新农村改革试验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首先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做到产权清晰,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禁止流转。
9、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双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依法处理。
10、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中旬)
1、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操作办法和纠纷处理意见,各乡镇、办事处是全县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2、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3、广泛宣传。为了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
4、发布通告。各单位要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试点阶段(2011年5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乡镇要在2011年5月下旬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完成至少1到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试点阶段要注意总结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县推广。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6月上旬至2011年7月上旬)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开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则,又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月中旬至2011年7月下旬)
按省、市要求,在全县集体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迎接检查组对我县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七、经费落实
按照豫国土资发[2009]33号文件要求,专项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可列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经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涉及到各个乡村组和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状况,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地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开展登记发证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查清集体土地权属、界址和面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三)提高效率,加快进度。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加快促进此项工作的进展。
编辑:余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