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1〕2号;;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

 

潢政办〔20112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种子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经营违法行为,防止和杜绝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县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县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粮食生产用种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及《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豫农种植[2010]3号)文件和潢川县人民政府(潢政[2010]5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认真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农业生产关键季节,加强对全县种子市场全面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要覆盖各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销户,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在查处重大危害农民利益案件时,工商、公安部门要给予配合,形成查处合力。专项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种子质量。重点加强对春季水稻种子、秋季小麦、油菜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加强对进入市场各类品种种子的报检、复检和抽样检验工作,严格禁止经营品种质量未能达标及质量不合格种子,杜绝假劣种子流入市场。

2、种子标签。严格按照种子包装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种子标签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种子包装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规范以及拆装、散装销售种子的要依法查处。

3、品种审定。要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种子品种审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品种经营登记制度,禁止经营、推广、销售未经国家和河南省审定通过的品种种子。其他省审品种种子、未经河南省同意并办理引种证明以及不适宜我县种植的国审品种种子,不得推广销售。凡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依法予以处罚。

4、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必须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详细地记载种子的来源、销售的去向,并完整地保存经营种子的相关资料,经营种子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货索要发票,销售种子开具凭证,并及时向种子管理部门填报种子经营档案。

(二)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农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要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三)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件。对因种子原因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县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妥善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地向县政府、市农业局报告,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严格种子市场准入

(四)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制度。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条件,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核、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五)规范“代销经营种子”行为。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或受委托经营”种子的,严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受委托代销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终端经销商,必须凭《种子经营委托代销书》、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资质审核、品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代销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取消种子经营资格,直至依法惩处。

(六)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凡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严格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规定,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部门在办理代销经营种子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对经营者提供“委托书”、“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查。对委托经营商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不涵盖本辖区的、或者“种子经营委托代销书”上没有注明品种范围的,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七)进一步完善不宜生产品种、缺陷种子退出市场机制。县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较差,不适合我县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种子,坚决责令退出市场。退出品种信息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开。

三、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联动

(八)严格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从事或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各乡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村级干部一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赢利为目的代销、推销、摊销经营种子。否则,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纠制。农业部门、工商部门不得越权与擅自降低种子经营“证照”的许可、审核、审批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否则,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谁许可、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规定。

(十)加强种子市场监测。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价格和供求数量监测,及时发布种子市场行情,搞好种子信息服务。要根据种子供求情况,组织指导开展种子余缺调剂,确保供种需求。县物价、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

(十一)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联动机制。县农业、工商、公安、纪检监察、质监、物价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配合,相互联动,加大力度,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县农业、工商部门要负责牵头,对我县每年的春季杂交水稻种子市场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县粮食生产用种安全。

四、强力推介种子经营诚信企业制度建设

(十二)县种子管理部门、种子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加强推介诚信企业制度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不断增强企业自身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售后服务能力,为不断推动和促进我县种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五、提高种子管理执法能力

(十三)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培训,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种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十四)加强种子管理综合执法。种子管理部门不仅要加大项目争取力度,加快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完善监测体系,提升监管能力,更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和强度,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群众权益。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编辑:余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