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10〕40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各金融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
潢川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县内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县农发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发展投资公司、福德小额贷款公司、爱国村资金互助社。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鼓励创新,重在实效”的原则,力求准确,便于操作。
三、考核机构及程序
1、考核采取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2、考核奖励评定程序:各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如实向考核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料。考核实行季度评比通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年终根据各季度通报情况和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年度有效资料,通过金融统计系统提供的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和审定,提出评定意见,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四、考核认定
1、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完成年度贷款净增目标(包括核销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核销贷款按100%计入贷款;贴现按50%计入贷款;承兑保证金50%的按50%计入贷款;承兑保证金100%的按30%计入贷款)得基本分50分,县农发行(只考核其商业性贷款)完成年度贷款净增目标得基本分85分。未完成贷款净增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得分。
2、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发展投资公司暂不执行百分制考核,只考核年度贷款净增目标。
3、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增存贷比例达50%以上,农村信用联社新增存贷比例达60%以上得基本分3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4、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存贷款余额增长20%以上得基本分5分(存贷款增长各按2.5分),未完成不得分。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得基本分5分,未完成不得分。
6、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得基本分10分,未完成不得分。
五、考核奖惩
(一)奖励加分
1、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完成年度贷款净增目标,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
2、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完成县政府所定目标,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
(二)奖励设置
1、考核对象总分在60分以上的方可参与年终考核奖励。达到60分,奖励1.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分奖励200元,达到100分以上的,每增加1分奖励3000元。
2、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发展投资公司完成贷款净增目标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
3、完成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全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70%以上的,另奖励1万元。
4、县人行、银监办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参照考核对象奖励金额平均数予以奖励。
5、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三)处罚措施
1、一票否决。对出现金融盗窃、抢劫、诈骗案件和重大损失性事故的金融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撤销账户。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银行,财政部门将酌情考虑撤销设立在该行的部分公用账户,撤走相应的存款资金。
六、其它
1、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潢川县金融机构2010年贷款净增目标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潢川县金融机构2010年贷款净增目标
单位:万元
单 位 | 2009年余额 | 2010年净增目标 |
农发行 | 15380 | 3700 |
工 行 | 11068 | 3000 |
农 行 | 40506 | 6000 |
中 行 | 8708 | 3000 |
建 行 | 4906 | 2000 |
农联社 | 163034 | 15000 |
邮储行 | 5279 | 3000 |
商业银行 | 3000 | |
村镇银行 | 2000 | |
小额贷款公司 | 1960 | 3000 |
资金互助社 | 1500 | |
发展投资公司 | 9100 | 2000 |
合 计 | 259941 | 47200 |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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