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08〕88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

潢政办〔200888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引发的金融风险给银行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护债权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有序经营和金融的稳定,支持经济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银行业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的、社会的因素或行为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性不能正常运营,或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正常服务的事件。具体包括突发性存款挤兑事件、突发性计算机系统安全事件、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及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信心的重大案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县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我县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原则是: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信息共享、坚持保密、严格依法、责任追究。

第五条  依照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因突发事件影响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内的正常运营和正常服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启动本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银行业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信阳银监分局潢川办事处、人行潢川县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制定本系统内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和报告、处置责任制。

 

第二章  指挥体系

  第七条  潢川县人民政府成立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信阳银监分局潢川办事处、潢川县财政局、潢川县公安局、人行潢川县支行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闻宣传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潢川县人民政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全县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决策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和协调机构。

  第八条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指挥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研究拟订突发事件的处置对策;

  (四)决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新闻、信息的发布;

  (五)负责向信阳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通报信阳银监分局;

  (六)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力、财力保障;

  (七)组织突发事件善后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

  第九条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公安局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第十条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督查落实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决策;

  (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日常办公和档案管理;

  (三)提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服务;

  (四)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综合材料和简报编发;

  (五)组织突发事件处置中数据的统计、监测工作;

  (六)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新闻、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对外联络工作;

  (八)负责突发事件群体上访的接待、解释和处理工作;

  (九)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和系统负责制,辖内各乡(镇)政府对当地银行业突发事件负总责。

  潢川县各乡(镇)政府应当成立本乡(镇)的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信阳银监分局潢川办事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本辖区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决策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和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各乡(镇)政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潢川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

  潢川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本系统突发事件的决策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和协调机构,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按照银行业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风险可控程度和紧急状况按照一般关注预警、较大关注预警、重大情况预警、特别重大情况预警进行分类标识,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信阳银监分局潢川办事处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作出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等级,及时做出反应。决定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处置措施的实施;决定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决定报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及通报信阳银监分局。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支付风险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因素;

  (二)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菜单;

  (三)不同类别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单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四)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数值警戒线。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类别:

  (一)因存款挤兑、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兑付造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头寸不足,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

  (二)因计算机病毒或人为犯罪引发的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工作的计算机安全事件;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正常服务的安全事件;

  (四)因暴力或盗窃等犯罪行为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财产损失的突发性安全事件;

  (五)涉及重大职务犯罪或诈骗行为的经济案件。

  第二十条  对于银行业不同的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制定预案中明确不同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事件等级

  第二十一条  潢川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情况预警(一级)、重大情况预警(二级)、较大风险情况预警(三级)、一般风险预警(四级)四个等级划分,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一级银行业突发事件是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在县内或相邻行政区域的同时突发性挤兑存款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

  (二)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营业的事件;

  (三)自然灾害及暴力事件造成5人伤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件;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经济犯罪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二级银行业突发事件是指:

  (一)发生在县内的突发性挤兑存款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

  (二)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影响本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营业的事件;

  (三)自然灾害及暴力事件造成3人伤亡,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四)经济犯罪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三级银行业突发事件是指:

  (一)发生在县内某一局部地区(一个乡级行政区域或一个营业机构)的突发性挤兑存款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

  (二)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影响本区域内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营业的事件;

  (三)自然灾害及暴力事件造成2人伤亡,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件;

  (四)经济犯罪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四级银行业突发事件是指:

  (一)存款人非正常集中提现引起存款急剧下降、备付状况迅速恶化、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挤提等;

  (二)因计算机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储户开始聚焦某一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的;

  (三)其他金融机构撤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波及银行业正常经营活动的;

  (四)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破坏营业、办公秩序的;解聘、内退及离岗人员群体上访的;自杀威胁的;危害营销、庆典等公共聚焦现场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张贴、散发煽动材料或打条幅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罢工或终止正常营业的等。

  第二十六条  当银行业突发事件引发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当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有所升级时,按升级后的指标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七条  发生四级银行业突发事件,由潢川县人民政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处置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同时报备信阳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三级银行业突发事件,潢川县人民政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本辖区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信阳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二级和一级银行业突发事件,潢川县人民政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立即向信阳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各自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自救,同时逐级报告。潢川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处置本辖区系统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潢川县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领导小组的决策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的影响金融机构正常营业的重大灾害、事故、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于1个小时内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于1个小时内上报信阳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因存款挤兑而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发生挤兑风险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筹集、调剂资金,提高支付能力。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要召开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各股东要积极补充资本金,提高支付能力。必要时向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准备金和再贷款的申请。

信阳银监分局潢川办事处要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风险的处置工作,避免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人民银行要及时核准准备金的动用和再贷款的申请,并保证现金和资金的供应。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维持秩序,确保社会的稳定。

新闻部门要把握舆论导向,做好正面宣传,必要时安排有关领导发表电视讲话,防止负面影响扩散。

第三十四条  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启动备份恢复营业,同时组织科技人员及时解决问题。

因计算机犯罪引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性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公安部门及时报案,并协助侦破。

第三十五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正常营业的突发性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即组织力量抢险救援,或向地方专业抢险队伍、处置机构请求救援。

第三十六条  因暴力或盗窃等犯罪行为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性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并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第三十七条  因职务犯罪及携款潜逃或诈骗行为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济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报案,并协助公安部门积极追讨损失。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后,潢川县各级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调查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评估事件对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造成的远期影响,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九条  潢川县各级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尽快消除给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的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

  第四十条  潢川县各级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发生突发事件和风险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领导,密切关注银行业突发事件后续的处置工作,严防突发事件和风险出现反复。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突发事件和风险处置后,各级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对在突发事件和风险处置过程中表现失职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以下行动的,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议该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给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记大过以上的纪律处分。潢川监管办并报信阳银监分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预先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造成突发事件和风险处置不力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未及时启动预案,造成事态扩大和风险蔓延的;

  (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如有下列行为的,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将区分责任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预警、发现、报告银行业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延误事件和风险处置的;

  (二)未及时启动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造成事态扩大和风险蔓延的;

  (三)未履行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定相关职责和执行上级突发事件和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决策的。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由潢川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信阳银监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预案在执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潢川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余江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