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08〕74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信政办〔2008〕113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我市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从今年市农监办和纠风办对全市减负工作检查结果来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涉农项目多收费、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向农民和村集体摊派集资等问题。据调查,2007年农民承担的费用在税改后首次增加,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苗头,减负形势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规范农村筹资筹劳行为和治理部门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当前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认真抓好财政对农民各项补贴补偿等惠农政策落实,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抓好村级补助资金落实,确保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村组不得另行向农民收取费用;占用农民土地、拆迁房屋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同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二)狠抓涉农乱收费乱罚款的重点治理。一是对部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县乡,实行全程监督,有针对性开展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探索建立新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二是深入开展对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1.治理农民建房多收费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2.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3.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收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是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严格执行省定“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的标准,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借口。二是严厉查处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行为。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严禁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三是积极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四)解决农业用水负担过重问题。一是清理整顿和规范末级渠系水费收取秩序,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明确政府与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责任,加大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改善末级渠系供水条件,不断推进水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投入和鼓励农民节水的新机制。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积极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不足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要将承包土地、“册外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向农民收取家庭承包土地承包费。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提高农村财务公开水平。
(六)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制止发生新债的“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各县区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特别是对新农村建设,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专项审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等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蹲点调研等形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挥预警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活动,重点督查农民反复上访、长期不能解决的重点问题,重点督查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修路、变相向农民乱收费和平调、挪用农民补贴补偿款等问题。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的监控。市、县两级农民负担监管、纠风部门要继续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群众反映强烈、农民负担问题多发的县区、乡镇、村实施重点监控,并将乱收费问题突出的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纳入监控范围,把解决问题的关口前移。对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监控的县区、乡镇、村及部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关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三)继续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认真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向群众宣传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村级经费是否到位,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报刊订阅限额制是否得到执行,村级招待费是否完全取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等。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和粗暴行政、强征强收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管、监察、纠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依法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县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建设。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继续确立重点监控乡镇和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区也要确立和完善本级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做到信息反馈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坚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要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不削弱。各县乡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澄清和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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