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办[2008]37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规模养殖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规模养殖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一日
加强规模养殖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发展迅猛,成效显著,已成为新农村建设、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为了加强我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做到合理布局,推进畜牧业标准化、无公害化生产,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
(一)规模养殖数量达到如下标准的为规模养殖场
1、生猪: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
2、蛋鸡:存栏蛋鸡500只以上。
3、肉鸡(鸭):年出栏肉鸡(鸭)2000只以上。
4、肉牛: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
5、奶牛:存栏奶牛5头以上。
6、肉羊:存栏肉羊30只以上。
(二)规模养殖小区
1、拥有10个养殖单元以上。
2、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
3、蛋禽存栏在30000只以上。
4、肉禽年出栏80000只以上。
5、奶牛存栏300头以上。
6、肉牛羊出栏500头以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条件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选址要符合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布局的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二)养殖场(小区)建设地应地势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废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处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无污染、无疫源,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小区)。
(三)养殖场(小区)应距县级以上公路500米以上,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它不同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2000米以上。
(四)养殖场(小区)距离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2000米以上。
(五)养殖场(小区)整体建设布局要科学合理,实现人畜分离,单一品种饲养。生产区、管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做到界限明显。管理区、生产区应建在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应建在下风向。
(六)养殖场(小区)内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送饲料的净道与用于粪便等废弃物处理的污道应严格分开,不能混用。
(七)养殖场(小区)内要有充足干净、无污染的水源保证,通过给水管网送到圈舍,对水源周围环境有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土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
(二)养殖场(小区)建设投产后品种坚持自繁自养原则,引种前搞好调查,经检疫合格的方能引进,并隔离观察30天。
(三)畜禽舍的温度、湿度、气流、光照应满足畜禽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要求,保证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全用上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添加剂,饲料中不得直接添加兽药。
(五)消毒灭源,预防接种工作长期开展,做好重大动物
疫病防控工作,各种生产、档案记录齐全。
(六)积极推广清洁饲养,秸秆青贮、氨化、配合饲料、生态饲养等新技术的应用。
(七)废弃物与粪污的处理采取建沼气池集中处理等方式,循环利用,减少污染,实现零排放。
五、优惠政策
2008年,不论新建扩建还是已投入生产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在年底前搞好畜禽粪便无害化设施治理达标工作,对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饲养场(小区)的所需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它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隔离绿化带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它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用电对待。
(四)畜牧业专项资金和项目优先进行支持。
(五)对所有生猪养殖场(小区),凡是实行生物发酵清
洁养猪技术的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安排2008年生猪十条优惠政策。
六、责任追究
1、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百分制考核,对不合格的场(小区)限期整改,直到责令停产,考核办法由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2、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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