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2〕30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新型城镇化建设税收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型城镇化建设税收的征收环节及征管程序,实现税收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入库,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以先税后证、先税后票、先税后款为手段,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科学制定税收征管流程,实现对农村房屋(土地)产权交易及建筑安装环节全过程、全税种的有效控管。
二、涉税环节及税种
(一)占用农用地建房、建厂自用环节。占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承建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
(二)占用农用地建房、建厂销售环节。占地人(卖方)缴纳耕地占用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买方缴纳印花税、契税;承建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买卖环节。转让方(卖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买方)缴纳印花税,契税。承建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缴纳印花税,受让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缴纳印花税、契税,转让方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个人(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治税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先税后证、信息共享、协同控管”的征管思路,建立健全综合治税机制。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财税副乡镇长、主任任第一副组长,分管村镇建设部门、国土部门的副乡镇长、主任为副组长,国税、地税、村建、国土、财政、农发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税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常情况下,按月召开税管领导小组会议,特殊情况,可紧急召开。会议由税管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委托第一副组长召集。
(二)建立联席会审制度。在建设方(投资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等手续、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屋、土地交易及权属登记时,均实行联席会审制度。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的国土、村建、地税、相关村(居)和单位的负责人,税管领导小组副组长、第一副组长联合会审签字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竣工验收、产权变更、权属登记等手续。联合会审一般由第一副组长召集,也可委托副组长召集,会审时间根据工作要求安排。
(三)加大监管,强化协作
1、凡在各乡镇、办事处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和房屋、土地产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项目所在地中心税务所办
理项目登记、发票领用(代开)手续、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2、村镇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将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情况作为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及建设方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开具纳税发票和及时足额纳税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个人及建设方,要及时报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3、村建、国土、财政、农发中心和建设投资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往来拨付时要查验项目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无完税证明和正规发票的,上述单位不得在相关竣工验收和备案表册上加盖公章或签署意见,建设投资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4、明确职责,信息共享
地税部门是建筑安装和房屋、土地产权交易税收的征收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换,实现国土、村建、财政、地税部门在房屋(土地)产权初始登记及交易环节和建筑开发环节的涉税信息共享,形成整体联动,增强工作合力。
(1)村镇建设部门负责向税管领导小组和地税部门提供居民建房、建设项目规划、房地产项目许可证的发放、开工时间、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国土部门负责向税管领导小组和地税提供土地征(占)用、土地出让、转让、房屋交易及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
记等相关信息,并对交易所涉及的土地性质进行认定。
(3)农发中心、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将争取到的建设项目情况上报税管领导小组,并向地税部门传送项目进展信息。
(4)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拨付时,应对项目缴税情况进行把关,并将项目完税情况及时与乡镇税管领导小组沟通,协助地税部门对各单位入账的建筑安装业相关发票进行审查。
(5)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及产权交易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先提供正规交易发票和各税完税凭证(减免凭证),即先缴纳房屋土地交易各项税金及契税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对未提供交易发票和各税完税凭证(减免凭证)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报,否则,不予受理。
(6)地税部门根据各单位传送的信息资料,确定交易性质,涉税环节、税种、税率,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建立健全房屋土地交易及建筑安装业税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定期与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缴税款信息并及时查补征收。定期、不定期地依法组织税收稽查工作,对偷税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强化税法宣传,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各环节所涉及的税种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四、税收工作流程
(一)房屋、土地产权交易涉及税收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其流程为:
1.申请人持有关登记要件分别到房产、国土部门交易窗口申请办理房屋、土地产权交易手续。
2.交易窗口受理人员确认交易成功后,对房产、土地交易价格进行认定评估并审核登记要件,核准后录入相关准予登记
内容。
3.地税部门凭房管、国土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有效交易合同,按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各项税收。办理征税(减、免税)手续后,回传信息资料。
4.房产、国土部门权属登记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缴纳的行政性规费发票方可受理、审核、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做到“先税后证”。
(二)建筑安装业税收实行“先税后票”、“先税后款”等综合治税手段,其流程为:
1、承建方(施工方)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时,地税机关必须坚持先缴税,后开具发票。
2.建设方(投资方)在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先审验承建方提供的发票及建筑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完税证,对票、证合法,方可支付工程款。对不能提供合法票据者,不得支付工程款。
3、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查验承建方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相关完税凭证,对不能提供相应完税
凭证的,不得为其发放相关证件。
五、强化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并如实申报相关土地、房屋成交价格,申报的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以按法律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故意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税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从事建筑业和房屋(土地)交易的企业和个人都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录收支,保存完善相关会计档案和合同、协议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对账簿不健全或会计资料失真的,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三)在镇区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所涉及的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四)小规模房屋(土地)交易或建筑安装项目所涉及的税收,可按实际工程总价款、交易价格或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委托乡(镇)协税办公室代征。
(五)建筑安装企业或个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总承包方负责代扣代缴分包工程的税收。
六、严格征管,强化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缓征税款。征税、协税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擅自决定少征、不征、减免缓应纳税款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督促村(居)委会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帮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对不认真负责审验,隐瞒申请人新建房屋或土地、房产交易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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