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2〕19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私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私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私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我县城区范围内个人从事房屋出租取得各项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等各项收益)。
(二)清查内容: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纳税情况(包括房屋出租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清查时间、方法、步骤和所属期限
(一)清查时间:2012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清查方法:采取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纳与全面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清查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布阶段:4月1日-4月30日,通过新闻媒体、散发宣传传单广泛宣传。
2.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纳阶段:5月1日—5月20日,由纳税人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
3.全面清查阶段:5月21日-7月31日,由县政府城区私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监察、财政、公安、房管、国土、地税、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全面清查。
4.总结建章立制阶段。
(四)清查所属期限:重点清查私人房屋租赁业纳税人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对偷税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以及举报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查原则
清查工作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通过自查,于5月20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补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城区私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由县地税局具体负责,城区四个办事处要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全力以赴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1、对于纳税人以房产投资为名,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税费。
2、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内容相符的,可视为其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按出租房屋征收税费。
3、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本地居住,而又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承租人(使用人)缴纳相关税费。对纳税人拒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地段和面积进行核定征收。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带头到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申报缴纳税款。对于不能按期进行申报缴纳以及隐瞒房屋出租收入,不据实申报纳税的,由县纪检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或者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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