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政〔2010〕36号
潢川县人民政府
转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村级
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信政文〔2010〕117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二○一○年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信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的规定,结合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
第三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加强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
在符合省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政策的前提下,各县区要在省要求的奖补范围内的各个领域专项建设中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有可靠来源,一事一议工作实,人口相对集中,村级公益事业有基础,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乡镇、村周边、主要公路沿线、窗口地区、重点规划区、示范区、土地流转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重点景区附近,确定具有典型特征和地域特点的具有明显示范作用的行政村、组,给予奖补资金重点倾斜,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与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的重点村相结合,与选派机关干部担任的村第一书记相结合。财政奖补资金要与其他支农资金捆绑,与社会各界和其他组织筹集投入的资金捆绑,奖补项目与其他已建、在建和近期规划建设的项目捆绑。
第四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为争取上级奖补,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牵头、农监等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开展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监控,随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市、县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示制。坚持“二公开三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二公开”是:一公开是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二公开是公开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宣传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三公示”:一是拟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申请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等情况予以公示;二是经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定的项目予以公示,内容为财政奖补的比例和数额等;三是已竣工验收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包括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实际,以自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按照上级奖补资金预算,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本着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重点支持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支持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投入资金或捐赠赞助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列入整合各类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县区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的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以公历年为建设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
第二章 财政奖补的范围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十一条 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必须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得超规定、超标准向农民群众筹资筹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要防止重复补助和遗漏。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开展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对于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先补后建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开展村级一事一议建设的行政村制定的筹资筹劳方案经县农监部门批准后,将筹集的资金交存乡镇财政所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并填写补助资金申报表,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规定上报、审批和备案。
先建后补项目的补助资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县财政、农监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先补后建项目的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备案。
奖励资金的申请:由县级财政提出奖励项目申请,经市财政审核后,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本县区审批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按建设项目分类汇总上报市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政府按当地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省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县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对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在财政奖补基础上,建立部门定点帮扶制度,倡导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形成政府奖补、部门扶持、社会捐赠、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机制。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发放实行县级集中支付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领报。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报帐制的要求,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建立专帐,专人管理全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项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核算。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决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二十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县(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乡镇领拨款申请,将按建设项目分批预拨部分财政奖补资金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后,给予资金支付。乡镇财政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第二十一条 以奖补项目为单元,筹集的所有资金列入项目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在项目资金的使用上,乡镇财政所应先使用村民筹资和社会捐赠或乡村投入,再使用县区配套资金,最后拨付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一式四份,县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一份,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 财政奖补项目工程的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后的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省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议事主体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任意扩大和调整项目计划,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及投资项目必须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村应选派有正义感、责任心强、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量计量、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及虚报工程计量的,不得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村级集体资产,由实施项目的议事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五章 财政奖补工作的验收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再由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重新验收。市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县(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验收意见书、重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考核验收的标准是:领导重视,组织周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奖补项目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果明显,群众满意;项目实施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反馈及时。
第三十条 实行奖补项目月、季、年报制度。县区财政部门将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工程进度、资金安排使用进度和开工、完工验收清算等项目相关数据分项录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时汇总上报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考核验收结果,评选出先进县区、乡镇进行奖励。
第六章 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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